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离职证明》等等,这一系列的文书都可以证明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即将结束或已经结束,相信身在职场的你,如果曾经“离职”应当都见到过。
离职,是指员工离开原职务和原工作单位的劳动法律制度。员工离职分为两种:
1)员工主动离职,即员工单方面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
2)企业因为员工不胜任岗位、试用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等原因,由企业方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员工离职,办理完善离职手续才意味着正式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现实职场中,员工对公司的满意度不高或用人单位制度不完善以及员工的自我意识不够等等原因,导致员工离职后并不主动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因此产生的劳资纠纷也与日俱增。
不办理离职手续给企业带来的潜在风险很多(上期介绍过),如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解除单位须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产生工伤依然赔付等不必要的损失。那么,企业的管理者可以采用邮寄的形式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通知书等文书资料送达到员工的通讯地址。
下面问题来了:员工如果签收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否代表其认可证明书载明的解除理由?答案是不代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签收行为,仅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该证明书。对证明书上反映的内容,劳动者无需表示“认可与不认可”,签收行为本身也不产生认可或者不认可证明书内容的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刘某系某机械公司职工,2015年4月,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刘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当时未办理离职手续。2015年5月,公司向刘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刘某签收,但拆件后发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载明解除事由为“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8月,刘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庭审中,公司提交刘某签收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认为刘某已认可解除事由为“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但刘某表示,自己签收文书,但并不认可该解除事由。
【裁决结果】
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劳动者的签收行为仅代表了其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收悉,不能代表其对证明书中载明内容的认可。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能排除其载明内容为虚假陈述的嫌疑,在劳动者不认可解除原因时,用人单位仍应当提供考勤资料、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具体解除原因。该公司无法提供,则应视为举证不能。
所以,企业也要为自己的解除原因准备足够充分的证据才能支撑。
最后温馨提示一下广大员工朋友们:
【重要提示】1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重要提示】2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