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到底是什么玩意儿?)

什么是商业秘密

  最近新闻及舆论的头条,当属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 
  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来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将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仅使知识产权传统权利类型的内涵不断丰富,也使得知识产权的外延不断拓展。以前说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大概只会联想到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这三大经典领域。而现在,商业秘密也成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那么,商业秘密是什么玩意儿呢?小编和你打个赌,你印象中的商业秘密肯定和法律上说的不同。换个唯美的表达方式说就是,你太天真了。
  商业秘密,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这个法律下的定义来看,商业秘密的内容是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商业秘密,只包括企业技术信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以及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以上内容小编哪能知道,也是问度娘的)。3“ 而它又有什么必要的构成要件呢?(从定义上看)  首先,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也就是说,要成为商业秘密,其信息必须未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认定商业秘密时的难点和争议点。对于具体案件的认定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
  其次,商业秘密需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就是说,要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要有价值。这个不用多说,没有价值的信息有必要保护吗?没有价值的信息或许是个秘密,但是绝对不是商业秘密。 
  再次,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这要求技术和经营信息就有确定性,应是相对独立完整、具体可操作的方案成果。通过对这些信息的运用可以为所有人创造经济价值。不具实用性的其他商业信息是不受商业秘密制度保护的。 
  另外,商业秘密需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这一点强调的是权利人对商业信息的保密行为,而不要求实际保密的结果。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不受法律商业秘密制度的保护。《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护措施。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信息,均不为我国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我国很多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均有涉及,那些过于专业复杂的就交给专业人士吧,我们看几个简单的案例。接下来,请跟随小编的步伐一起来开脑洞吧。
案例1  小明在某繁华路段天桥上摆摊卖长丝袜,玫瑰红带蕾丝边的进货价RMB10元一双,一妹子来光顾,小明开价35元,妹子抛了个媚眼,嗲嗲的一声“帅哥,便宜点啦”,小明瞬间石化,直接成本价卖给了妹子,结果还没来得及留微信对方就绝尘而去,妹子回家告诉朋友“如花”说天桥那有个缺心眼买丝袜超便宜,于是“如花”带了一堆朋友去杀价,小明从此破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2  小明在某大型房屋中介从事经纪人工作,工作中掌握了大量的土豪信息,某天一名损友请小明免费大保健,告知小明准备开一家房屋中介,并要求小明提供协助。小明为了身体健康、吃嘛嘛香,决定每周定期参加损友的保健项目,便将公司的房源及客源信息都透露给了损友,双方各有所获,唯独小明所在公司损失惨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3  小明从小立志造福全人类,有一天终于研发出了一种可以补充智商的药物,只需要定期服用就可以让你一直保持高达250的超人智商,对于这个药物的秘方,小明可是高度重视,保存在一个非常隐秘的地方。小美得知此事后,来到小明家里,并威胁其交出秘方,不给就赖在小明家里不走了。可惜时间太长,为了保险小明一般都不去查看秘方是否还藏在原地,结果小明发现自己都不记得放哪里了。于是小美掘地三尺,终于在小明的枕头底下发现了秘方,直接拿走不谢。小明因失去了拯救全人类的机会,无法原谅自己,最终自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文丨秋杰编辑丨希希图丨网络入群加小编微信:zhf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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