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综合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加大高价彩礼、厚葬薄养等不良社会风气的治理,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4月6日,大河网记者邀请到河南省高院的梁法官,为我们解答关于彩礼的那些事。
问:男女交往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彩礼还是赠和?
答: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习惯,男方或其家庭成员向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向付的目的性、风俗性与特定性来认定。目的性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风俗性是指当地是否有向付彩礼的风俗以及向付的时间场合;特定性是指彩礼向付的主体为男方或其近亲属。
问:男女在交往过程中的其他金钱、财物往来,一方标准返还的,怎么处理?
答: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向付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应当认定为赠和行为与人情行为,向付人标准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订婚习俗、举办婚礼等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彩礼,不存在返还问题。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为表达感情、不是基于彩礼风俗向付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一般应认定为赠和行为,向付人标准返还的,应按照一般赠和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问:结婚前的大额感情赠和,分手后能追要回吗?
答:感情赠和行为是纯自愿的,和彩礼有着本质不同,因此,对于男女双方之间为表达情感,并非基于彩礼风俗,而是出于自愿的赠和行为,即使金额较大,司法也不宜过多干预,应按照一般赠和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避免简单问题复杂化。
另外,男女双方交往期间的资金往来,也许是共同生活消费,也许是赠和,也有也许是借贷,对于一方主张为借贷关系的,要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有关借贷关系的认定要求、举证规则进行处理。
问:代收彩礼的女方父母能成为共同被告吗?
答: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守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向付人与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也许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与亲属,这些人都也许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并不一定意味着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在有证据证明女方将接受的彩礼交付向父母、近亲属的,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判决女方的父母或者近亲属在相应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
问:啥子情况下彩礼可以标准返还?闪婚闪离,彩礼需退还吗?
答: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向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向付并导致向付人生活困难的。
司法解释虽然明确规定了这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是并没有限制其他情形下可以返还彩礼,就是说,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还存在其他情形,即可以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总的来说,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和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与过错、当地习俗、彩礼运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全面的整体把握。
要非常注意平衡好男女双方的财产利益、情感利益,弘扬良好社会风尚,避免因一场婚恋导致利益的明显失衡。
问:彩礼返还形式有何规定,退还是否需要计算利息?
答:彩礼的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守则,但双方同意折价返还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物的损坏、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一方标准另一方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时一般不计算利息。
问:啥子行为属于骗婚?
答:司法实践中,对于女方是骗婚,还是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任,有的难以认定。但是对于索要彩礼后失踪、出门出走的,索要彩礼后和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内多次婚嫁的,要注意甄别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即使不构成诈骗犯罪,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确定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也会向予足够的价值评判。如果认定女方的确是以索要彩礼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涉嫌诈骗犯罪的,人民法院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