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决心书(中考考生告知书与诚信考试承诺书)

2020年温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考生告知书
各位考生:
你好!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中考”)是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性考试,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要求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为更好地迎考和了解有关情况,请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劳逸结合,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认真学习《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规作弊可耻”的理念。
2.根据中考期间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考生进入考点须接受考点组织的防疫检查。
3.今年我市首次启用中考标准化考点,全程使用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视频录像覆盖全市所有考场,考生在考场中的任何违纪、作弊行为,都将被视频录像系统摄录并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
4.严禁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否则,在考试期间被发现,将以作弊论处,取消所有科目的成绩。为严肃考风考纪,今年我市中考继续启用金属探测仪。
5.考前整理好准考证和文具用品(2B铅笔、0.5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橡皮、圆规、三角板等)。若发现准考证遗失,请及时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补办。
6.不要携带考试无关用品赴考。若有携带,应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放包处”。所有科目考试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7.考前注意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要留有充裕的时间赴考。
8.进入考场时,出示准考证,经监考老师检查后对号入座;考前检查本人就坐的课桌内、座位周围有无其他物品,若有,及时报告监考老师清除。
9.领到答题纸后,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是否一致,若不一致,立即向监考老师报告。领到试卷后,检查试卷是否是当次考试的科目,试卷有无漏印、破损、缺页等情况。若有问题,立即报告监考老师。
10.所有检查无误后,请静坐等待,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提前答题属违纪行为,取消当科成绩。
11.答题时,字体要工整、笔迹要清楚。超出规定区域的答案无效。用规定以外的笔填涂或答题一律无效。在草稿纸、试卷上答题无效。
12.作图时,考生用2B铅笔作图,确定不再修改后,可用2B铅笔或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描黑。禁止使用修正液或透明胶带纸,保持答题纸清洁,不得折叠、污损。
13.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喧哗、左顾右盼,不准夹带、旁窥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试题内容传出考场,也不得接受来自外部有关试题信息。
14.遇到试卷、答题纸上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能向监考老师提问。
15.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请立即停笔,否则当违纪处理,取消当科成绩。
16.考试结束后,整理好自己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放在桌上,等候监考老师指令(收卷完毕)依次退出考场。
17.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能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18.考生在接到成绩单后,若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报名点提出查分申请。考生查分原则上只能申请一科。若一科查出有误,将自动再查其他各科。温州市教育考试院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招考办及学校反馈查卷结果。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
2020年6月1日
中考诚信考试承诺书
各位考生:
你好!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中考”)是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性考试,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要求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确保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公平性、公正性,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全体考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家教育考试前要求考生填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及有关要求的通知》(教学厅[2004]3号)的规定,每一位考生须在考前填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请你仔细了解中考的有关规定,认真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等内容(见背面),并特别提醒:
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视为考试违纪,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2.考生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如手机等)参加考试,一旦在考试期间在考场内被发现,不论主观上是否故意、不论是否使用,均将被视为作弊,取消当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
3.考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一旦在考试期间在考场内被发现,将被视为作弊,取消当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
4.有“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四种情形的作弊行为已被明确列为严重作弊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违规者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今年我市首次启用中考标准化考点,全程使用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视频录像覆盖全市所有考场,考生在考场中的任何违纪、作弊行为,都将被视频录像系统摄录并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
请你充分了解考试管理要求后,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祝你考出理想的成绩!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
2020年6月
诚信考试承诺书
本人慎重承诺: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等内容,愿意在中考中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处理、承担后果。
考生(签名): 准考证号:
2020年 月 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 考生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版权声明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