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华理事长:两会上再提《护士立法》

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护理学会理事长李秀华,今年继续建言推进并建立《护士法》。
(医卫界委员热议提案)
李秀华委员在提案中指出,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医疗服务体系结构不合理、城乡医疗配置不均衡、优质医疗资源缺乏、基层医疗服务能力薄弱等问题,基础设施和医疗条件需要持续改善,人才和技术更是成为制约基层医疗水平提高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包括专科护士在内的优质护理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大型三甲综合医院,如何更有效的发挥优秀护理资源的潜能和作用,促使优质护理资源下沉,还需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完善《护士条例》,推进并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法》。
对护士的需求越来越大
李秀华向记者介绍了一组数据,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2.22亿,占人口总数16%,老龄化进展迅速。近1.5亿老年人患有慢性病,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近4000万。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护士的需求越来越大。“护士在健康中发挥很大的作用。”
随着医卫体制改革的深入,医疗护理服务更加注重质量。截止2015年底,我国注册护士总数324.1万,医护比1:1.17,医护比例基本持平。尽管如此,我国的护士数量远远不足,需要长期持续护理的患者的需求量与日俱增。一组数据显示,96.7%的患者或家属担心出院后的导管维护问题;34.6%认为医院目前没有一个专门提供各种咨询的场所;34.4%认为现有的门诊只单纯看病,无法满足各种健康咨询。“护士在保证健康中发挥很大的作用。优质的护理服务更是老百姓所急需的。”李秀华说。
(全国政协委员李秀华)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
现阶段的社会环境和医疗环境中,医患纠纷非常容易发生,在纠纷过程中护士处于弱势,很容易被伤害。尽管我国的《护士条例》总则第三条规定护士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但“条例”是行政法规,不是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较差。
2. 护士注册管理制度僵化
我国注册护士管理还是单一执业地点注册,《护士条例》第九条规定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单一执业地点注册制度、变更注册手续复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才流动。护士难以在体制外兼职从业或多地点执业。
3. 护士能力发挥及法律保护受到双重束缚
我国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恢复高等护理教育,已经形成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的完整护理教育体系。护士在医院或社区开设专科护理门诊受到法律和政策限制,目前专科护士院内门诊不能实名制出诊、院外及远程护理会诊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保护,也无法签署会诊意见或不具备法律的文书效用,极大的挫伤了护士的积极性。国家现行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内的护理服务项目少、内涵局限、护士的劳动价值被严重扭曲。
李秀华委员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对《护士条例》进行全面评估,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及深化医改工作方向、重点任务,对不方便护士注册、不利于人才流动,不健全的法律效应等诸多方面进行修订完善。将《护士法》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让护士能够合理合法体面的工作。在法律保障下,打开护士执业瓶颈,推进开办护理院、护理站、安宁疗护中心工作落地,吸引更多的有能力、富有临床实践经验的专科护士体面执业、实名出诊或多地点执业,推动优质护理资源上下贯通的激励机制,体现劳动价值。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及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图片:姚常房
来源:中华护理学会、今日头条、健康报护士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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