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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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53号令)自2012年修订实施,执行至今已超过5年。适时对53号令开展政策评价,全面掌握其执行情况和效果,了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助于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3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闲置土地认定难。一方面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测量较为困难;另一方面,建设项目已投资的数额涉及多项费用投入,金额核算对专业性要求较高,国土部门很难准确掌握和量化。
闲置土地处置难。一是对于已经办理了银行贷款的闲置土地应当如何收回,53号令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细则;二是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资产,土地闲置费征收极为困难,尤其是无偿收回,在实际操作中几乎不可能。三是对于已收回的闲置土地很难安排新项目。
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缺乏惩处机制。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难以区分。另外,现实中,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占比较高,导致国土管理部门协调实施难度较大。同时,53号令并没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惩处机制,也导致实际操作中政府原因常常被滥用,不利于闲置土地查处。
闲置土地处置的多部门联动机制尚未形成。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不仅涉及国土部门,还包括发改、建设和财税等诸多部门。闲置土地查处作为重大利益关系调整,面临着政府、社会、企业的多重阻力和压力,仅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效果往往难以保障。
改进管理的建议
完善53号令有关条款。一是建立土地闲置认定具体量化标准。二是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可以延长不超过1年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三是制定和增加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收取土地闲置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增强可操作性。
完善闲置费征缴标准。建议统一闲置费的计算基数,以便于公平操作;将20%的闲置土地费用收取标准改为按类型分档次收取,比如10%~20%,给地方适当的裁量权。
增加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惩处机制。目前,对于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况尚无惩处措施,建议在53号令中增加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惩处或问责措施,从而减少因政府原因形成土地闲置的情况。
原文敬请阅读2017年《中国土地》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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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孟然;李颖 审定:郑雪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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